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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6-09-20 11: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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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

(2020 年 7 月 1 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

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(通讯会议)表决通过)

 

总

则

 为正确判断房地产业相关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

新设备在房地产项目上推广应用的合理性,更好地发挥中国房地

产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在行业内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

的促进作用,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制度,规范科学

技术成果评价活动,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服务工作,加快科学

技术成果转化推广,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,促进我国房地产及

其相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科技部《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

价工作的决定》和《科学技术评价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协会

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

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是指由房地产及其相

关产业单位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

值或应用价值,具备科学性、创造性、先进性、适用性等属性的

新理论、新方法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设备和新工艺等。

第三条

本办法中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是指协会接受房

地产及其相关产业单位的委托,按照规定的原则、标准、形式和

程序,邀请相关专家,运用科学、可行的方法对科学技术成果是2

否适合在房地产项目中推广应用进行评价、评审、评议、论证、

验收等,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活动。

第四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应当遵循“实事求是、科学

民主、客观公正、注重实效”的原则,以鼓励原始性创新、发现

和培育人才、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为宗旨,以创新程度、技

术水平、房地产市场应用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

义为评价重点。

第二章

受理范围及评价内容

第五条

原则上主要受理协会会员单位研究形成的科学技

术成果评价委托:

(一)应用技术成果:是指为提高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生产

力水平和解决行业重点难点问题而进行的科学研究、技术开发、

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

新材料、新设备、新设计及技术标准和计算机软件等,包括可以

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,设备的消化、吸收再创

新的成果。

(二)软科学研究成果:是指为房地产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

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、政策、规划、评价、预测、科

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,主要包括软科学研

究报告和著作等。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,对房地产行业3

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。

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:

(一)技术创新程度、技术指标先进程度。

(二)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。

(三)成果的成熟程度。

(四)成果在房地产项目应用中的价值与效果。

(五)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。

(六)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。

(七)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。

根据项目类型及特点的不同,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重点应

有所不同。

第三章

评价原则

第七条 依法评价原则:

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方、评价

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。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

本办法,遵守评价委托合同的约定,履行义务,承担责任。发生

争议时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予以解决。

第八条 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原则:

独立原则: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,不受其他

组织和个人的干预;协会独立从事评价工作,评价咨询专家独立4

向协会提供咨询意见;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协会和

评价委托方的干预。

客观原则: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,按照评

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。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

的任何分析、技术特点描述、结论,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。

公正原则:协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。

第四章

评价形式

第九条

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

两种形式。

(一)会议评价:需要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现场考察、测试,

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,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

式。由协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

评价,并现场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。

(二)通讯评价: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、答辩和讨论即可做

出评价的,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。由协会聘请专家,通过书面

审查有关技术资料,对科学技术成果做出评价,并出具评价专家

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。

第五章

所需材料5

第十条

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协会提交

如下材料:

(一)应用技术成果:

1、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,单位盖章);

2、研制报告(包括:项目名称、课题研究任务来源、立项

或选题背景、研制工作的组织过程,成果的主要创新性、先进性

和成熟性以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);

3、技术报告(包括:技术方案论证、技术特点、总体性能

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比较、技术成熟程度、应用要点、对社会

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意义、推广应用情况、存在的问题等);

4、查新报告(科技部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

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科委认定的,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

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;成果达到国际水平的需同时进

行国内外查新,且查新后 6 个月内必须完成成果鉴定,否则需要

重新查新);

5、应用报告(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。包括:原材料、产品

质量检验制度及质保体系;产品样本;产品或技术应用情况和用

户报告,用户报告中应体现用户的评价性意见);

6、检测报告(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。报告由国家质量技术

监督局、计量局认可的(带有 CAL、CMA 标志)第三方检测机构

出具);6

7、企业标准(企业标准应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);

8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(应用技术成果类提供);

9、其他材料: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(加盖企业公章)、

经济效益证明(需出具研制单位财务证明,加盖财务章、法人章)、

核心论文及代表性论文复印件和知识产权证明材料、完成单位及

完成人名单等。

(二)软科学研究成果:

1、研究报告;

2、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;

3、论文(论著)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(论著)正面引用证明;

4、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;

5、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。

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

真实的技术资料,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

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。

第六章

评价程序

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、完成者或项

目管理部门(单位)作为委托方提出。对符合评价范围的,协会

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,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;对不

符合评价范围的,可不接受委托。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委托方填写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申请表》,向协会提

出成果评价需求。

(二)协会收到申请后,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,

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。

(三)如接受评价委托,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,约

定评价的要求、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。

(四)按照合同约定,委托方向协会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

料,并支付评价费用;协会制定评价工作方案,指定负责人,并

由其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。

(五)按照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,召开专家评审会议

或寄发函审材料;专家评审会需现场形成评价意见,并由评价委

员会签署;函评成果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,提出评价意见,

协会负责汇总。

(六)协会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或函评意见,撰写《科学

技术成果评价报告》,加盖协会公章,交付委托方。

对于在评价活动中有较好评价结果的科学技术成果,按照

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办法》,由协会负责办理科学技术成果登记

手续。

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,由协会根据具体情况,聘请 5

至 9 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,其中本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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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,其余可以为经济、财务或管理专家。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

出评价意见。评价咨询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

意见形成签署评价结论,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。

第十五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,由协会聘请专家 5 至 9 人组成

函审组,其中本行业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,其余可以为经济、

财务或管理专家。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。由评价咨询专家

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形成签署评价结论,并

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。

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(包括专家评

价意见)由协会和委托方分别归档。

第七章

评价机构

第十七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时,在组织评价活动过程中具

有以下权利:

(一)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,可以拒绝接受评价委托:

1、科学技术成果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,

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的;

2、科学技术成果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

专门机构审查确认,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;

3、科学技术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;

4、科学技术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,且尚未解决的;9

5.评价委托方、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

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;

6、评价要求主要为非技术内容的。

(二)有权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。

第十八条 协会作为评价机构时,承担以下义务:

(一)不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。

(二)与评价委托方协商,依法订立委托合同,并按照合同

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。

(三)自主完成评价工作,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,

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。

(四)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。

(五)确保所聘咨询专家的独立性,不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

性影响。

(六)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、依赖没有充分依

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。

(七)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。

(八)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,确保科学技术成

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。

第八章

评价专家

第十九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:

(一)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。(二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,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

和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(三)熟悉《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》、《科学技

术评价办法》和本办法。

(四)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

经验,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,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

学术权威。

第二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科学严谨的态度,

遵守如下行为规范:

(一)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,保守被评价成果的

技术秘密。评价工作完成后,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

退还给协会,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,不得非法占有、使

用、提供、转让。

(二)自觉坚持回避原则,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

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。

(三)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、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

的实际情况,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。

(四)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、个人提供

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、有价物品或其他好处。

第二十一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,由协会主要从科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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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术成果评价专家库中遴选。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

情况,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。委托方、成

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

成果的评价。

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对科学技术成果独立做出评价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

的干涉。

(二)通过协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、详实的技术资料(包

括必要的原始资料),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

释、复核试验或者测试。

(三)充分发表个人意见,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

意见。

(四)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,可向协会提

出退出评价请求。

第九章

评价指标

第二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、社会公益类应用技

术成果、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。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

评价方式,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。

第二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:12

技术创新程度,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,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,

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,技术创新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

争能力的作用,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。

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:

技术创新程度,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,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,应

用推广程度,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,已获社会、生态、

环境效益。

第二十六条

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:创新程

度,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,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,对决策科学化

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,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与国民

经济、社会、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。

第二十七条

协会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

结果,确定被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总体水平,做出评价结论。

第十章

评价报告

第二十八条

评价报告是协会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

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。

第二十九条

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

的签字,加盖协会公章或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专用章,同时对评价

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。

第三十条 评价结论:13

(一)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,在综合评价专

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。

(二)对于评价的指标,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

水平。

(三)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,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

的水平,也要写明比较对象(如国内外新相关技术)达到的水

平。

(四)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。对于评价委托

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,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。

(五)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,供使用者参考。依据评价结论

做出的决策行为,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。

(六)评价的过程、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

围内进行公示、公开。

(七)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

的,可以在 30 天内向协会提出复审要求。

第十一章

法律责任

第三十一条

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

守法律、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,保证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活动的公

正性和客观性。

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,窃取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14

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一经查实,应当终止评价;

已经完成评价的,应当予以撤销;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二章

附

则

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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